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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从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一案看知识产权保护的未来

      2015年12月18日,琼瑶《梅花烙》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18日,琼瑶通过微博发声表示“正义胜利了”,并盛赞此次判决对于中国保护原创“意义深远而伟大”。

      2003年12月,作家庄羽起诉郭敬明,指控其小说《梦里花落知多少》一书剽窃自己《圈里圈外》一书的部分故事情节。法院判决郭敬明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并要求郭敬明公开道歉,但郭敬明一直态度强硬地表态只赔钱,绝不道歉,而其粉丝也公然表示“无所谓”。

      2015年12月,琼瑶获赔500万元,同时也获得了众多网民的维护,与郭敬明抄袭一案时的舆论风向相比,社会对于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态度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。

      琼瑶与于正一案的争议焦点在于,于正所为是否构成对“表达”的抄袭抑或只是一种对“思想”的抄袭,二者之间在具体实务中又该如何区别?

      “能受到保护的是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。”法律保护表达,但不保护思想的基础在于:著作权实际上是一种专有权利,未经过权利人的许可,任何人不可随意使用,但“思想和空气一样是免费的。”没有人可以对思想主张所有权,后人的进步需要站在前人的思想上,倘若这个思想只存在一种或有限几种的表达,而人们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保护它,其实就是对他人的使用和创新进行了限制,如此将会阻碍社会的进步。

      然,思想和表达二者是不容易区分的,这正实务中很难以把握的问题。关于侵犯著作权案件中,故事情节究竟如何定性的问题,华东政法大学的王迁教授认为:“如果故事的情节,包括时间的顺序、角色人物的交互作用足够具体,则属于‘表达’的范畴,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”在琼瑶诉于正一案中,《宫锁连城》从主角的背景、主从关系完全跟《梅花烙》一致,支线角色除了名字不同,关系也跟《梅花烙》一模一样,就连男主角洞房之夜跑出去与情人私会的细节都十分吻合。可见,于正在故事架构、人物关系等具体构成部分上都对《梅花烙》进行了抄袭,只是对词语进行了同义词替换,其抄袭的部分已经不能用借鉴“思想”来进行概括,这显然是一种赤裸裸的抄袭“表达”的行为。

     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,我们可能也会在不经意间侵犯他人的著作权,切莫认为有些行为司空见惯,就是合法的。比如KTV未与著作权人签订版权使用协议而播放其音乐作品的,侵犯音乐作品的放映权;而在微博上未经许可转载他人的作品也是不被允许的。

      在当下,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,而每一个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背后都有着广泛的利益牵涉,法律责任的追究也颇为艰难,即便是赢了官司在执行上也困难重重。但琼瑶诉于正案将会成为一个典型性案例,对我国今后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将有着重大的意义,知识产权法将成为未来法律的一大热点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